机动车不避让校车
罚款200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还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将对质量标准的设定、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乘车安全怎么保障、法律责任怎么设定、过渡期怎么办等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高速公路行驶
限速80公里
《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为了保证学生安全,特别是针对我国中西部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条例》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危险路段。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